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西山区税务局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作者:西山区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12-06 15:18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一、云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该纳税人未按期对2022-10-01 至2022-12-31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22-10-01 至2022-12-31 增值税、2022-10-01 至2022-12-31 印花税(买卖合同)、2022-10-01 至2022-12-31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进行申报。
【调查处理情况】
该餐饮管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税收管理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餐饮管理公司于3个工作日及时进行了申报,完成了有关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鉴于该餐饮管理公司未按期申报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一是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文件要求,对于《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普法宣传到位,积极面向纳税人开展宣传,在公告发布的第一时间将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公布,并采取多种行政进行宣传,广泛利用了办税服务厅电子大屏幕,导税咨询台,管理员微信群等方式积极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宣传,确保公告的贯彻实施落实落地。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昆明市西山区某建材经营部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该纳税人未按期对2017-12-01至2017-12-31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申报。
【调查处理情况】
该建材经营部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税收管理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建材经营部公司于3个工作日及时进行了申报,完成了有关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鉴于该餐饮管理公司未按期申报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一是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文件要求,对于《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普法宣传到位,积极面向纳税人开展宣传,在公告发布的第一时间将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公布,并采取多种行政进行宣传,广泛利用了办税服务厅电子大屏幕,导税咨询台,管理员微信群等方式积极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宣传,确保公告的贯彻实施落实落地。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云南某废旧金属收购点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该纳税人未按期对2021-04-01至2021-06-01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2021-10-01至2021-12-31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申报。
【调查处理情况】
该废旧金属收购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税收管理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废旧金属收购点于3个工作日及时进行了申报,完成了有关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鉴于该餐饮管理公司未按期申报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一是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文件要求,对于《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普法宣传到位,积极面向纳税人开展宣传,在公告发布的第一时间将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公布,并采取多种行政进行宣传,广泛利用了办税服务厅电子大屏幕,导税咨询台,管理员微信群等方式积极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宣传,确保公告的贯彻实施落实落地。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云南某理发店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该纳税人未按期对2021-04-01 至2022-09-30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2021-04-01 至2022-09-30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 2021-04-01 至2022-09-30 增值税进行申报。
【调查处理情况】
该理发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税收管理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理发店在责令限改期内及时进行申报,并完成了有关整改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三类 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 第13项”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执行:
1.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每次20元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每次100元罚款(符合“首违不罚”事项条件的除外);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每次50元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每次200元罚款(符合“首违不罚”事项条件的除外);
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逾期未申报行为视为一次逾期未申报行为。对两次以上逾期未申报行为一并补申报的,可按照“逾期未申报行为次数*单次罚款金额”计算处罚金额一并处罚,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启示意义】
一是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文件要求,对于《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落实《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范税务行政执法,有利于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公平公正、科学精确执法的需要,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该纳税人丢失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27份。
【调查处理情况】
该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落实《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范税务行政执法,有利于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公平公正、科学精确执法的需要,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纳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7号)“六、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第41项 丢失发票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处每份50元罚款;
2.丢失整本云南通用定额发票的,伍拾元版以下的,处每本100元罚款;伍拾元版及以上版的,处每本200元罚款;丢失部分开具非整本云南通用定额发票的,比照丢失整本处罚;已全部开具仅丢失云南通用定额发票存根联的,处每本50元罚款;
3.丢失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机打发票比照第1项规定处罚,定额发票比照第2项规定处罚;
4.一次性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合计200份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丢失云南税务机关监制其他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注:有第1项至第3项行为,每次罚款累计不超过1万元;有第4项行为,每次罚款累计不超过3万元。)
六、西山区某饭店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该饭店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空白发票),发票代码:053002******发票起始号码:0362**** 发票终止号码:0362**** 数量:50份。
【调查处理情况】
该饭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落实《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范税务行政执法,有利于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公平公正、科学精确执法的需要,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纳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7号)“六、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第41项 丢失发票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处每份50元罚款;
2.丢失整本云南通用定额发票的,伍拾元版以下的,处每本100元罚款;伍拾元版及以上版的,处每本200元罚款;丢失部分开具非整本云南通用定额发票的,比照丢失整本处罚;已全部开具仅丢失云南通用定额发票存根联的,处每本50元罚款;
3.丢失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机打发票比照第1项规定处罚,定额发票比照第2项规定处罚;
4.一次性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合计200份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丢失云南税务机关监制其他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注:有第1项至第3项行为,每次罚款累计不超过1万元;有第4项行为,每次罚款累计不超过3万元。)
近年来,西山区税务局坚持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抓好法治税务建设相关工作,积极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持续提升依法治税能力,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