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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近期10起典型税务稽查案例

风险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07 22: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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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锡税一稽罚[2024]70号

税前列支1563698元咨询费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4]70号

案件名称 无锡泽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1年-2022年合计税前列支1563698元咨询费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鉴于你单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预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49328.72元,

纳税人名称 无锡泽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211MA262MPC4R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11MA262MPC4R

法人证件号码 4****************X    法人姓名 陈三卫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49328.72元50%罚款计24664.36元。

02宁税稽一罚[2024]62号

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无法补扣,个人所得税处以1.5倍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一罚[2024]62号

案件名称 江苏宏尚铝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你公司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工资表、相关职工薪酬类明细账、相关支付社保公积金等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现你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4023.1元,且无法补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等规定,由该企业追扣补缴2019年个人所得税44023.1元。企业表示无法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04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江苏宏尚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18MA1WL0EF40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18MA1WL0EF40

法人证件号码 1****************8   法人姓名 王超

处罚结果 对企业应扣未扣且无法补扣的个人所得税处以1.5倍罚款,计66034.65元。

03宁税稽二罚﹝2024﹞60号

南京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被税务稽查罚款51万

南京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30275130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二罚﹝2024﹞60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5-06

处罚内容 对你企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50000元罚款,对你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2019年个人所得税546701.01元、2020年个人所得税374697.19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2019年罚款273350.5元、2020年罚款187348.6元,上述罚款合计510699.1元

罚款金额(万元) 51.0699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南京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经查,你企业账表、账实不符,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与账簿和企业销售系统实际数据不符、少申报收入、账外收取服务款且未计入企业财务账未申报收入,账外收取服务款发放工资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04徐税稽一罚告〔2024〕27号

企业销售与收汇、结汇无法一一匹配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徐税稽一罚告〔2024〕27号

徐州康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311MA1X9C8K5E):

对你(单位)(地址:徐州市泉山区金福路南侧金山花园公建7号楼101)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6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1.现场及人员联系情况

检查组到徐州康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未查找到你单位。检查人员拨打原法人徐丰联系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拨打财务负责人杨秀娣电话,其自称不是你单位人员,提供了刘方圆电话1585203****;拨打办税人员电话,无人接听。检查人员联系刘方圆后,刘方圆签收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提供了企业账簿和部分备案单证资料。经询问刘方圆,刘方圆只承认自己是财务人员,实际经营人为Asif,其目前也联系不上实际经营人。检查人员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情况获知实际经营人为苏晓强,检查人员电话联系苏晓强,其承认为实际经营人,苏晓强始终未按检查人员要求前来接受询问调查。

2.资金流检查情况

(1)收结汇情况

你单位收汇资金主要来源于美国公司、香港公司,其中美国公司收汇资金占比94%,但你单位货物运抵国分散,主要为阿联酋、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也门、秘鲁等23个国家,其中阿联酋占比63.74%,具体涉及付汇公司21家,相关交易折美元金额11973587美元,折人民币金额82483059元(详见按公司名称收汇情况表)。你单位目前不能提供具体收汇与贸易公司的对应明细,企业销售与收汇、结汇无法一一匹配。

(2)企业账户及相关个人银行账户流水的检查情况

检查组依法调取你单位涉案银行账户及相关个人银行账户,已查询涉案的4个单位公户和10个个人银行账户(详见查询企业和个人银行账户表)。经与上游协办地检查单位联系,你单位资金存在收汇后当天频繁进出,多层流转后存在大额取现情况。

3.出口环节检查情况

你单位成立至今申报退税159单,根据船公司海运提单回函情况,发货人为“康良”或“O/B康良”有76单,以团伙成员“世钦”、“绥睿”发货的有16单,发货人非“康良”及团伙成员的41单,退关未出1单,船公司未反馈或反馈未查询到的25单。

你单位出口报关申报的货物名称与船公司海运提单货物名称描述不一致的有14单(详见出口报关情况表)。海运提单涉及增值税退税额1730531.88元,增值税发票份数142份,其中泗洪天意麻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发票90份,税额1095780.56元;安徽省雨齐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发票43份,税额530845.81元;徐州永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发票9份,税额103896.51元。

经向船运公司发函获知,你单位出口业务实际经手货代公司主要是宁波明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绍兴市肆零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检查人员前往绍兴市肆零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其实际经营人陈毅也曾经是宁波明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业务人员,你单位申报退税涉及陈毅揽货的有28单,退税额2632064.33元。宁波明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装柜地址为柯桥。经询问陈毅,其确认货物装柜地址为位于柯桥华北路和安昌北路十字路口的大卫仓库,货物真实货主为USN(凯博贸易公司绍兴代表办事处),货物主要来源于绍兴柯桥市场,其与你单位没有业务联系。经询问USN中国秘书金建丽,其进一步确认货物装柜地址为大卫仓库,其公司业务主要为外国客户寻找货源订舱出口和帮助已采购货物的外国客户订舱,货物来源主要为绍兴周边市场货物,其公司和你单位没有业务联系。检查人员走访大卫仓库,由于该仓库为个体经营,没有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其实际经营人潘小妹出具情况说明,其仓库货物都是来源于柯桥本地及周边坯布市场,仓库发出去的货物都是十几个外籍人士拼一个柜子出货,没有一个客户整柜出货的情况。

4.出口货物流检查

该团伙采购泗洪天意麻纺织有限公司、安徽省雨齐纺织有限公司的棉布,由销售方负责运输,你单位前期提供给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分局的运费发票、运费清单显示,货物的起运地、目的地为泗洪到宁波、上海,涡阳到宁波、上海。上述物流信息与检查人员外调取得的集装箱拖柜物流相矛盾。

5.公安立案办理情况

检查组从徐州公安局泉山经侦处获取的证据有:徐州康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胡亚秋承认你单位并没有任何实际业务,通过支付税点方式从上游购买发票,刘方圆、胡亚秋、张羽、周娟利用个人卡参与资金回流,其指认公司经营人是周洋和苏晓强,公司员工张羽负责制作假的报关单、箱单、上下游购销合同,并负责去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周洋负责和上游及地下钱庄的人联系。徐州康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退税经办人张羽承认按照周晓强指示,根据外国公司打款账户名称和金额伪造了所有的外销合同,外国公司签名是由张羽随意签署,通过ps方式伪造了业务中大部分提单,其经营期间也负责按照苏晓强指示,向上游企业发送回流资金账户。徐州康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会计刘方圆承认其按照苏晓强指示参与开票费计算记录以及资金回流操作。泗洪天意麻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博研承认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收取6%的手续费向徐州康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发票金额63733623.81元,税额8285371.11元。苏晓强、周洋等人已被公安机关逮捕,现处于羁押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查单位税务登记、申报信息、申报退税信息;

(2)电话台账,现场笔录;

(3)涉案单位公户及个人资金信息;

(4)陈毅、金建丽询问笔录,潘小妹情况说明;

(5)涉案人员公安笔录信息。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事实,对你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停止办理出口退(免)税两年;拟对你单位骗取的退税款16849091元,并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1684909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05穗税三稽 罚 〔2024〕 30 号

装饰装修公司被追缴税款和罚款近3000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致快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QJ673A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佰雄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62426********381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三稽 罚 〔2024〕 3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资金回流方式让广东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天迹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响当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85份,金额合计73,008,003.30元,税额合计2,434,972.94 元,价税合计75,442,976.24 元。其中,广州市天迹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响当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凭上述8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列成本费用75,442,976.24 元,并且虚提广告费4,224,700.00元,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合计79,667,676.24 元,于2018年至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当期少缴企业所得税19,916,919.0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958,459.54元。

罚款金额(万元): 995.84595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06琼税一稽处〔2024〕94号

2010年自然人股权转让少缴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被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因超过追征期不处罚!引用法释〔2024〕 4号认定为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琼税一稽处〔2024〕94号

林保森(纳税人识别号:LJ1001711380000):

我局对你(地址:琼海市大路镇伊甸园山庄园)2010年01月0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有关涉税线索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0年12月你将拥有的100%海南伊甸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曹*彬、任*洁、林*彤、胡*四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金额157,000,000.00元,在提供给工商的变更资料中,用于工商信息变更的股权转让合同,合同金额57,000,000.00元。

通过银行流水等证实,你取得了157,000,000.00元的股权转让款,并于2010年12月9日办理了过户手续。你未将收到的股权转让款157,000,000.00元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8,996,544.00元及印花税78,500.00元。

(一)转让股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附件1“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11点: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所载金额0.5‰贴花”、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方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的规定,你应交印花税78,5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应补印花税78,500.00元。

(二)转让股权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第二条第九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第五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五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你转让100%的股权所收到的157,000,000.00元收入扣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44,982,72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8,996,544.00元,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补个人所得税28,996,544.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缴税款

1.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 4号第一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四)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收优惠的;(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的规定,你签订“阴阳合同”转让股权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8,996,544.00元的行为是偷税行为,追缴你2010年少缴个人所得税28,996,544.00元。

2.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方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的规定,你本次转让股权造成少缴印花税78,500.00元,追缴少缴印花税78,500.00元。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你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8,996,544.00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琼海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申报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07东税一稽处〔2024〕64 号

转主管税务分局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并追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东税一稽处〔2024〕64 号

东莞市房讯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4419007455080950)

我局(所)于2023 年11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樟路旁边华商花园(房讯大厦)4 楼 401-410 室)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因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被主管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2023 年 12 月 7 日我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涉税公告栏向你(单位)公告了《税务检查通知书》(东税一稽检通〔2023〕148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一稽税通〔2023〕358 号、东税一稽税通〔2023〕359 号),文书于 2024 年 1 月 6 日送达生效。你(单位)一直未到我局处理相关涉税事项。

经检查,你(单位)于 2019 年 3 月接受由广州源航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份,发票代码为4400192160,发票号码为 1052457,金额为 925,258.25 元,税额为 27,757.75 元,价税合计为 953,016.00 元;于 2019 年 3 月接受由广州枫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 份,发票代码为 4400191160,发票号码为 1052456,金额为839,562.00 元,税额为 25,186.00 元,价税合计为 864,748.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出具的《抵扣(转出)证明》,你(单位)于 2019 年 4 月持上述 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东莞市税务局东城分局申报抵扣税款,共抵扣税款52,943.75 元。你(单位)没有对以上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 年 6 月 6 日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401000122060683212)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 年 6 月 7 日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401000122060783300)证实,上述 2 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

因你(单位)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被主管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联系该公司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检查人员无法取得企业账册凭证,无法核实企业涉案发票成本列支相关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8 号公告)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经营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樟路旁边华商花园(房讯大厦)4 楼 401-410 室经营且你(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未能提供相应的账册和记账凭证,无法核实成本列支情况,决定通过《税务稽查个案建议书》转主管税务分局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并追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08深税二稽罚告〔2024〕305 号

银行流水证明你公司存在隐瞒收入的违法行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定偷税并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4〕305 号

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W4KXK):

我局拟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生态科技园 11 栋 A 座 3701 室)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 2021 年度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 89,384,778.37 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造成所属期 2021 年 1 月-12 月合计少缴增值税 5,059,515.77 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54,166.11 元、教育费附加 151,785.49 元、地方教育附加 101,190.30 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 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 号)第二条的规定。

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 2021 年度取得收入合计 107,049,704.99 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按规定提供账簿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照 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经核定,你公司 2021 年度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676,242.63 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3.证据指向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 1:非正常认定、电话拨打、邮寄、公告送达等资料,用于证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证据 2:银行流水、收入统计表、纳税申报表等,用于证明你公司存在隐瞒收入的违法行为。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529,757.92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77,083.10 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338,121.32 元。

上述拟罚款合计 4,044,962.34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 2000 元(含 2000 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09深税四稽处[2024]363号

回流比例达到71.3%,且未说明合理理由,属于无货交易!已过追征期,因此不再追缴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四稽处[2024]363号

深圳赢新华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430811D):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社区九围长头岭赢新华科工业园A栋3层)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深圳市恒发财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查明的违法事实

1.增值税及附加方面

你公司接受由深圳市恒发财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确定虚开,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4315965-04315974,发票金额合计982906元,税额合计167094元。你公司于2016年将上述10份虚开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67094元。

你公司使用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你公司于所属期2016年9月将上述发票税额167094元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公司取得的上述虚开发票对应的货款回流比例达到71.3%,且未说明合理理由,属于无货交易。

你公司将上述其中10份发票金额982906元在申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违法后果

1.增值税及附加方面

经按免抵退税办法还原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1)滞纳2016年4月增值税55335.9元;(2)少缴2016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873.51元、教育费附加1660.08元和地方教育附加1106.72元。

经按视同内销征税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1)少缴2016年4月增值税53820.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67.47元、教育费附加1614.63元和地方教育附加1076.42元;(2)多计2016年免抵税额109156.8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 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266183.59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你公司上述其中少缴的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 245726.5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滞纳2016年4月增值税55335.9元的行为,加收滞纳金4177.86 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其中少缴的增值税53820.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640.98元、教育费附加 3274.71元、地方教育附加 2183.14元和企业所得税20457.09元已过追征期,因此不再追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245726.5元的偷税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因此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应缴税款245726.5元、滞纳金4177.86元,合计249904.36元(该合计数未包含税款需计算至实际缴纳入库当日的滞纳金)。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单位)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应将税款和滞纳金存入你(单位)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逾期未缴清的税款及滞纳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10深税三稽罚〔2024〕153 号

电商平台取得超过7300万销售额但长期零申报!税务局证据之一为电商平台反馈的销售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三稽罚〔2024〕153 号

深圳市智联科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931843):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 3E-139)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查明的违法事实

1.增值税及附征税费方面

经查,你公司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应税销售额 73,892,725.81 元,但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均为 0。你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按规定提供账簿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违法后果

1.增值税及附征税费方面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增值税 738,927.26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5,862.45 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经计算,你公司少缴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 1,477,854.52 元。

(三)证据指向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文书送达记录、电商平台反馈的销售清单、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121,322.15 元。

以上罚款合计 1,121,322.15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单位)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单位)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转自:税律风云 来源: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20909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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