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罚告〔2024〕5号
祝某某(纳税人识别号:***):
对你(地址:***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8月1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医药咨询有限公司急需资金,委托吕某某为其办理贷款,并将公司证照、房屋产权证书等交与吕某某,以房产做抵押,根据***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05民终1256号),吕某某以***医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名义2013年2月28日向你个人借款150万元并以***医药面积为1574.27平方米的厂房为抵押。
你于2013年2月28日,向陈某某个人账户汇款1,283,231.00元,向吕某某个人账户汇款140,0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1,423,231.00元,均由吕某某实际使用,2013年8月8日吕某某已偿还本金600,000.00元,尚欠借款823,231.00元,利息自2013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实际付清之日止。
2017年12月13日,根据***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0502执1630号),***医药咨询有限公司冯某某于2017年12月19日将上述本金823,231.00元,利息774,491.21元,上诉费13,400.00元通过冯某某个人账户银行转账交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将本金利息及上诉费共计1,611,122.21元交给你。
2017年12月20日,你取得利息收入所得774,491.21元,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54,898.24元、增值税22,55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79.06元的违法事实。
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2017年12月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应纳增值税774,491.22/1.03*3%=22,558.00元,已纳0 元, 应补22,558.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2,558.00*7%=1,579.06元,已纳0,应补1,579.06元;应纳个人所得税774,491.22*20%=154,898.24元,已纳0 元 ,应补154,898.24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房产抵押借款合同1份14页,(二)***人民法院档案室提供的移送执行案件表等1份19页,***人民法院执行科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收据等1份6页,(三)土地使用证1份3页,(四)房产证1份3页,(五)银行交易明细清单2份2页,(六)***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10页,(七)***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6页,(八)***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12页,(九)***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书等资料16页,(十)***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7页,(十一)邮寄税务事项通知书回执1份3页,(十二)询问笔录2份6页,(十三)其他证据资料1份18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年第2号)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类型 四、违反税款征收规定 序号19 裁量基准(三)之规定,拟对你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4,137.06元处以1.05倍的罚款,金额为25,343.9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向你本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处以罚款(另案处理)。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七月二日
来源 税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