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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市建〔2024〕33号关于印发《芜湖市企业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才政策 发布时间:2024-08-10 09: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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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企业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201871日(含)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引进并依法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在芜暂无自有住房的博士,35周岁(含)以下硕士、本科和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学历毕业生。

二、支持政策

1.给予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学历毕业生购房款8%,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购房补贴。

2.给予本科学历毕业生购房款12%,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购房补贴。

3.给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购房款14%,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购房补贴。

4.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叠加享受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于201871日(含)后在我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且申请补贴时所在企业依法为其在我市持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申请人于2024421日(含)后在我市市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购买首套普通新建商品住房。

3.普通商品住房为总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住房。

四、申请程序

1.申报。申请人于每月1-20通过芜湖紫云英人才服务平台实时进行申报(首次申报自202461日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其中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

2)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全款发票。

4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需提供学历证书(申请人购房时点所持最高学历)及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毕业学校证明、本人承诺书

5)芜湖市企业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承诺书(附件1)。

6工作证明(附件2

7)申请人本人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8)劳动合同(购房补贴申请时点,申请人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2.受理。申请人申报后,市人才发展集团于5个工作日内受理、初审并分办至各部门。

3.审核。各审核部门于次月20日前完成上月申报人员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实时反馈至紫云英人才服务平台。

申请人基本条件: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部门对申请人学历信息进行审核;市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社保缴费信息进行审核;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婚姻状况进行审核市人才发展集团负责对申请人年龄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首套房认定:市住建局负责对申请人名下住房网签合同信息及定向销售商品房、团购商品房等住房信息进行审核,并组织各区、开发区对申请人征收拆迁安置信息进行审核;市自规局负责对申请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审核。

同类型安居保障政策查重: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人才安居保障补助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人才专项政策、青年英才购房补贴政策、购房消费券等进行查重;市人社局负责对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政策进行查重。

4.公示。市人才发展集团负责对各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梳理、汇总,并将审核通过名单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和市人才发展集团于次月下旬将拟补贴人员名单分别在市住建局官网、芜湖紫云英人才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即可享受购房补贴政策,具体名单由市住建局函告市人才发展集团,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进行审核。

五、资金兑付

首期兑付总补贴资金的70%,剩余资金分三年兑付,每年分别兑付总补贴资金的10%10%10%

资金由市住建局于次月20日前拟定发放计划函告市人才发展集团,由市人才发展集团向市财政局申请。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依据公示情况拟定发放名单,并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在收到发放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各县市区、开发区资金分担明细由县区确认,并经市住建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与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结算。需补发或追回购房补贴的,由市住建局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予以补发或追回。

剩余购房款补贴发放,需自上年度补贴兑付之日起满1年,每年由大数据通过信息共享对申请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持续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申请人工作单位发生变更,在6个月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视为持续缴纳社保,新用人单位仍需为企业性质),审核结果实时反馈至紫云英人才服务平台。如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进行复核。资金兑付仍按上述流程进行,所有资金均发放至购房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

六、退回

1.申请人发生退房的,需退回已享受的购房补贴。

2.补贴兑付期内申请人对所购房屋的产权全部转移的,需退回已享受的购房补贴。

3.补贴资金应退未退人员在补贴资金全额退回前不得办理退房、合同变更及产权转移登记。

4.申请人自首期补贴兑付后,在芜服务期不低于3年,并持续缴纳芜湖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兑付期内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需在6个月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持续缴纳芜湖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每年由非企业性质单位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含),否则需退回已享受的购房补贴

5.需退回补贴资金的申请人视为已享受该政策。

七、其他

1.本细则中所涉及的补助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与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按46比例分担(如申请人所在企业纳税地与购房地不一致,市级承担40%,两处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各承担30%);市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55比例分担(如申请人所在企业纳税地与购房地不一致,市级承担50%,两处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各承担25%)。

2.市人才发展集团会同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自规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将芜湖紫云英人才服务平台与婚姻登记、社保、高层次人才补贴审批、房地产交易与登记平台等系统进行连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完成信息传输和审核(平台系统未实现对接的,暂采取线下形式进行信息传输和审核),并通过接口将芜湖紫云英人才服务平台上发放或退回补贴的状态及时传输至房地产交易与登记平台,系统自动实行或解除房屋交易与登记限制。

3.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补(含应退未退)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4.自网签合同签订之日起6年内申请人不得办理退房及除配偶外的合同变更或产权转移登记。

5.购房补贴只可享受一次,已享受过人才购房补助等同类型财政补贴政策的人才不再享受该政策(多个政策均在申请过程中未实际兑付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一个政策进行申请)。已享受青年英才租房补贴的,在首期兑付时予以扣减。

6.申请人所购房屋需为个人独有或夫妻共有。其中,夫妻婚前以共有人身份购买的房屋仅接受夫妻双方其中一人的申请,不叠加享受政策(未申请一方视为共同享受),且申请时需提供婚姻证明;夫妻婚后以共有人身份购买的房屋可以共同申请。

7.本通知自202442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芜湖市青年英才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芜市建〔202239号)、《关于调整青年英才购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芜市建202379号)、《关于优化青年英才购房补贴政策夫妻婚前共同购房有关事项的通知》(芜市建〔2023103号)同时废止,在原文件实施期间已申请或已审核通过的人才仍按照原文件享受相应政策。

8.该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形,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相关部门会商解决。

 

附件:1.芜湖市企业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承诺书

2.工作证明

3.芜湖市企业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审核解释口径



附件1

 

芜湖市企业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

申请承诺书

 

本人购买该房产时:

1.未享受过人才购房补助等同类型财政补贴政策。

2.未享受过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首次享受该项补贴后:

1.三年内在该文件所要求的企业就业,并持续缴纳芜湖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该房产自网签合同签订之日起6年内不申请办理退房及除配偶外的合同变更或产权转移登记。

本人       ,身份证号/护照号:                    ,工作单位:                     ,对以上情况均已知晓,自愿申请该项补贴,并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或拒退补,本人无条件接受相关部门追缴所获补助资金,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计入本人诚信档案。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地址:

                      

                           承诺人:

      



附件2

 

工作证明

 

我公司员工       ,身份证号:               ,现申请芜湖市企业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该员工           日入职我公司至今,并由我公司为其在我市持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我公司员工申请芜湖市企业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式的担保文件。

 

 

                                盖章(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芜湖市企业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

审核解释口径

 

一、首套房认定

1.首套房认定以我市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已办理合同网签和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为准。申请人名下有商业、办公或仓储等非住宅用房,不影响首套房认定。

2.申请人在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网签)时点拥有住房,即在我市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名下有住房网签合同或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不含农村宅基地上住宅)的,新购房屋不认定为首套房。

3.申请人申请补贴房屋为下列情况的,不认定为首套房:购买定向销售商品房、购买单位的集资建房、通过团购等优惠政策购买的商品房。 

4.申请人在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网签)时点之前,在我市市区享受过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新购房屋不认定为首套房。

二、其他

1.企业是指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性质的单位。

2.申请人的年龄、学历信息、社保缴纳况等应为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网签)时点的状态。

3.购房款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发票标示金额。

4.学历证书认定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查询结果为准。经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证书无法查询的,购房人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毕业证颁发单位证明(含颁发单位公章、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官方网站)、本人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交的学历有关证明材料属实并手签姓名)。海外留学生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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